2005年12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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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有条例不利于保护业主权利
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对物业管理条例等进行违法审查
李丽

  据《中国青年报》 12月14日,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,请求对国务院颁布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进行违法审查。赵恒律师针对《条例》和《意见》中13条法律条款提请违法审查,并详细阐述了理由。

  只有物业公司能进行物业管理?
  赵恒律师认为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混淆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,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。例如《条例》第2条规定:“物业管理,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,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、养护、管理,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。”
  赵恒律师解释说,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,业主只需要按约定支付对价和提供方便。然而,根据《条例》的规定,作为委托人,业主必须与受托的物业公司一起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物业管理事务,这明显违反了《合同法》对委托合同的规定。
  “财产所有人管理自己的财产并不需要与他人进行约定。”赵恒律师说,“然而,《条例》不但将‘物业管理’这个概念限制为聘用物业公司进行,还要求业主行使所有权时,要按照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进行。”

  限制业主诉权违反民事诉讼法
  “国务院的《条例》是行政法规,而北京高院的《意见》的性质却无法明确。”赵恒律师说,“根据《立法法》,地区高级法院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。然而,《意见》事实上却在法院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。”
  《意见》第4条规定:“业主与业主团体(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)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纠纷的,当事人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”。
  赵恒律师认为,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”的处理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,这样的规定限制了业主的诉权。
  《意见》第7条规定:“……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。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,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”。
  “这意味着没有100%的业主同意,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时,业主共有权益受到侵害时,无法寻求法律救济。”赵恒律师说,“这违反了《民事诉讼法》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和对必要共同诉讼的相关规定。”